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教职工个人向灾区的捐款,党员以“特殊党费”的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免除捐款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教职工通过院工会向灾区的捐款由院工会统一向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 党员以“特殊党费”的形式向灾区的捐款由组织部统一向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 教职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款,捐款人直接向财务处提供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为保证广大教职工利益,请务必于6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凭据提供给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据实扣除。
由于离退休工资已免个人所得税,所以离退休教职工不涉及免除问题,不必向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
财务处
2008年6月12日





